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易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上訴人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6年4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96年5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原法院勞訴卷第3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