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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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93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7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7月5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5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