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65號上訴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被上訴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7月30日下午3時40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詹文馨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