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澤 相對人 許勝凱
許弘 道 許弘毅 許政民 許文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勝凱於民國81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 曹永福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12月7日起至101年12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曹永福邀同相對人許勝凱及第三人 王麗美 為連帶保證人於86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詎自87年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法院強制執行後,尚欠聲請人2,260,09
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院90年度執字第4088號債權憑證、擔保放款借據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9月7日 雲院忠 非信決10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曹永福、王麗美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曹永福、王麗美,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①95年3月27日、②102年10月2日以①分割繼承②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各七分之一予①相對人許政民、許文吟② 許弘道 、許弘毅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高厝林││12-612│旱│7287│全部│許勝凱所有7分之3、許政民所有7││0│││子頭││││││分之1、許文吟所有7分之1、許弘││1│││││││││道所有7分之1、許弘毅所有7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