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陳朝評 被告 孫宗仰 上列被告孫宗仰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簡字第62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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