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張吉田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三○六四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十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4年度司執字第13064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5年度訴字第1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