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張吉田 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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