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李健華 被告 陳惠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