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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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7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
956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後,於民國99年7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請求免除其刑或為緩刑之宣告云云,顯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
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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