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被警方查獲起,在偵審程序中即全力配合,並主動將事實完整陳述,無使案情晦暗不明之情。而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相關證物亦已沒收。而本件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非予羈押,顯難進追訴、審判及執行之要件。且被告對於案情坦承不諱,毫無隱暪,更無逃亡之可能,因此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9年8月5日判決仍認定其有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行為,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在案;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所稱其坦承犯行部分與卷內資料不符),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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