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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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樓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15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22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