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培訓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培訓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培訓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號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又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