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8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96年7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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