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第89-NX-0000000號,每貳佰柒拾叄股,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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