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0號具保人甲○○
樓被告丙○○
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嫌偽造貨幣案件,前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乙○刑保收字第九四○○○五三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