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俊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專利權舉發案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3月4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6月
6日(95)智專三(一)03019字第09520438060號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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