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尚有部分犯罪事實亟待查證,是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