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吳碧娟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12月15日、95年2月16日、95年4月6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2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