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袋毛重計陸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扣案之白色粉未
8包(含袋毛重6.1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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