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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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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