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六五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
乙、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可供記載,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