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947號聲請人 劉俊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包化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947號聲請人 劉俊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包化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