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江健鋒 律師被告 楊耀西 追加被告 楊胡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楊耀西及楊胡秀菊部分之訴訟,是本件就此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