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蜀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蜀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