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世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南市立醫院法定代理人 戴芳楟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顯敏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曹朝榮
盧建志 陳昭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03年4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