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 廖煌銓 被告莊何雪
張紅玉 蔡彩貞 歐陽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欲確認原告就原坐落於現新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建號8864,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其增建附屬建物於99年3月1日之前有事實上處分權,依原告於103年5月5日民事陳報狀自陳系爭建物若存在其客觀價值為 伍佰肆拾貳萬 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是本件確認利益即為伍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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