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郭本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 陳報 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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