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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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14號聲請人 李宗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
三、請釋明正確股票之發行公司名稱(「群益金鼎」或「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