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青瑜 即 周淑眉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3
年1月至4月之薪資單(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㈢說明聲請人從事營業「美爾健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
、「美爾建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情形?營業起迄期間?目前是否營業中?如是,每月平均營業額?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如已結束營業者,生財器具如何處置?變賣所得款項為多少?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㈣說明聲請人周青瑜、受扶養權利人 曾建豪 、 曾全彬 、配偶曾百
堃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說明配偶 曾百堃 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配偶之10
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㈥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
之扶養費?子女目前是否均在學?如是,應提出子女之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學費收據)、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提出聲請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㈧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㈨提出載有租賃地址、有效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
月實際支出房屋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等)。
㈩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