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43號聲請人 林紫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 陳明 有無屆期向相對人提示票據之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43號聲請人 林紫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 陳明 有無屆期向相對人提示票據之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