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43號聲請人 林紫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陳明 有無屆期向相對人提示票據之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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