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游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0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
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0年9月18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下同)99,955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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