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4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賴耀仁
王郁雯
被 告 黃麗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9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3,8
69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