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26號
原   告  蔡嘉翔 即展嘉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璽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
  39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6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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