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珈賀食堂即 潘秀琪 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追加被告珈賀食堂即潘秀琪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