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債權人巧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春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又查債權人巧晶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業經廢止,請 陳明 上開兩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10
0年1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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