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何偲瑜
何至軍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告 李長志
邱羚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