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3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324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業於97年11月5日死亡,有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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