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57號抗告人 劉翌珍 暫時監護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複代理人 范詩均 相對人 楊建珠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本院民國100年1月7日99年度親字第157號)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4,500元,惟因「准予訴送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因上訴人於一審起訴時業已經本院以99年度家救字第7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於一審起訴時,業經本院以99年度家救字第7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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