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17號聲請人 何鈴琴 相對人 葉家豪 原名: 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何玲琴 』以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四行第15至17字關於聲請人『何玲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何鈴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