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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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温鈺 (原名 黃溫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百元。
二、債務人黃温鈺(原名黃溫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業已合法收受系爭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