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3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甲○○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佰零捌萬玖仟
貳佰元正。給付方式: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5日給付伍
拾萬元,7月15日及8月15日各給付貳拾伍萬元,餘額肆佰零
捌萬玖仟貳佰元,自9月底起,每月月底分期給付貳萬伍仟
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