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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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含包裝袋柒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762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51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該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查獲之晶體7包經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1.34公克,驗後淨重1.32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報告編號:0000-000),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毀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包裝袋用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勉予析離始沒收銷燬亦無實益,自宜整體視之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