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死亡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許,接獲民眾 張素娥 報案,指稱其於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里鄉○○村○○路○○○號住處,發現其丈夫即被告甲○○在二樓臥室已氣絕多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後認定被告疑似自行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過量,導致心肺衰竭而死亡,經查並無他殺嫌疑而報結相驗案件(九十一年度相字第五六三號)。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包裝重O.四一公克、淨重O.一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包裝重O.四一公克、淨重O.一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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