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7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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