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63號
原告 詹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韡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63號
原告 詹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韡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