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嘉簡聲字第118號聲請人 蔡孟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振順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書記官4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