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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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 蔡孟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振順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4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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