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陳阿圓

林裕秤

林明宏

林敏華

林珍如

林瀅如

林育慶

林依蓉

林怡諄

林文山

廖林富美

李阿仁

李元博

李弘政

李盈盈

李寧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振男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104元(計算式:27.28㎡×1,800=49,1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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