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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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306號聲請人 何威朋
黃書涵 廖芸彤 林琬婷 王椏亭 吳孟芯 相對人博菲行銷管理工作室陳建禾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9月21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67E70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附表所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年9月2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67E700)1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附表:
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何威朋106年2月、3月、4月工資及3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7402元,自107年1月起至107年12月止共分12個月給付,每月25日(遇到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給付勞方7284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黃書涵106年2月工資、3月工資、4月產假工資、5月產假工資及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計15萬4458元,自107年1月起至107年12月止共分12個月給付,每月25日(遇到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給付勞方1萬2872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
3、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吳孟芯106年2月、3月工資及2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計3萬1105元,自107年1月起至10
7年12月止共分12個月給付,每月25日(遇到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給付勞方2593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
4、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廖芸彤106年2月、3月工資及6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計5萬5336元,自107年1月起至10
7年12月止共分12個月給付,每月25日(遇到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給付勞方4612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
5、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林琬婷106年2月、3月工資及7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計5萬9505元,自107年1月起至10
7年12月止共分12個月給付,每月25日(遇到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給付勞方4959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
6、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王椏亭106年2月、3月工資及3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計5萬2915元,自107年1月起至10
7年12月止共分12個月給付,每月25日(遇到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給付勞方441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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