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6號上訴人 盛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女惠 間因108年度婚字第5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新臺幣(下同)10,750元(上訴聲明一、二、三為非訟事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上訴聲明四為訴訟事件,應徵上訴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