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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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健荃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高健荃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健荃因癌症等病症,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於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迄今病情嚴重,已無治療之望,現接受安寧照顧以緩和疼痛並放棄急救,現病危而意識不清,全日臥床,無行動或表達意思能力等情,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9年7月30日校附醫歷字第1090004696號函文在卷可查,足見被告現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是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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